2007年2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期待就业促进法为劳动者撑伞
单士兵

  就业是民生之本。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语境下,任何有助于促进就业的举措,无疑都是民生之福。
  2月26日,备受关注的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(据新华社)。如此以全新制定的单行法来弥补现行法律在就业保障方面的不足、促进公平就业,无疑将给我们带来极大的期许。
  近两年,除了大学生就业难已经现实地成为一代人之痛外,更为庞大的城市待业群体以及数以亿计的进城农民工,为了端起一份饭碗,也在经受重重“磨难”。诸如年龄歧视、性别歧视、学历歧视、户籍歧视、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等现象,不时会充斥我们的耳目;劳动者的休息权、劳动权、平等就业权、自由择业权等等遭受侵害的事频繁发生;一些地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么短缺,要么进场“门槛”太高,职介市场上的“陷阱”越来越多。这一切,都让就业形势越发艰难。
  令人遗憾的是,面对这些现象,现行法律很多时候无法为劳动者提供保护伞。因为现行《劳动法》对于相关内容的规定要么过于原则,要么仍有空白,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。
  正因为如此,弥补法律空白、以法律武器来保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势在必行。此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,正体现了这样的目标诉求。事实上,其内容也的确令人期待。比如,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年龄、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;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,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。这些直接应对就业歧视的法条若得以通过且实施,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。
  特别是在当前,一方面,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;另一方面,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相互交织,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加大对就业保障的投入,构建好就业协调机制,为促进就业搭建起良好的服务平台。对此,就业促进法草案也特别提出,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,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,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,预防、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。显然,这些都为创造公平良好的就业环境提供了制度保证。
  必须承认,当前就业问题极其复杂,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而言,如何最大限度地体现其完善性与可操作性,本身就面临着极大的挑战——如果规定太过原则,很容易失去可操作性;如果规定太过详尽,又必然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,协调起来较为困难。因此,如何使就业促进法草案更有利于实现立法与执法的平衡,更有利于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形成良性的协调机制,仍然有着极大的提升空间。
  无论如何,能就关乎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进行专门立法,仍具有破冰意义,是民生之福。我们期待相对完善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能尽快从纸面走进生活,对种种就业歧视与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起到荡涤作用,促进就业的政策长期化、稳定化,为打造健康的劳动力市场保驾护航。